业务描述:
佛山市顺德鑫还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获批危险废物收集中转贮存资质,是顺德区第一家持有危险废物收集中转贮存资质的企业,年收集储运危险废物79596吨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96000吨。
鑫还宝危险废物管理事业部有资质直接面向佛山市有处置危险废物需求的所有企业,协助企业处理危险废物、维护省固废平台、解决涉及危险废物的专业问题,并可以免费向企业员工上课宣导收集危险废物的重要性和危险废物方面的安全知识,力求提供一站式服务。
本公司可以回收 “危废种类” 包括:医药废物(HW02)、废药品(HW03)、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HW08)、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09)、染料、涂料废物(HW12)、有机树脂类废物(HW13)、感光材料废物(HW16)、表面处理废物(HW17)、焚烧处置残渣(HW18)、含铜废物(HW22)、含汞废物(HW29)、含铅废物(HW31)、废酸(HW34)、废碱(HW35)、含镍废物(HW46)、其他废物(HW49)、废催化剂(HW5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注:应急情况下,经佛山市相关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可回收除医疗废物(HW01)外其他所有危险废物,收集中转贮存数量、时间不限。
危险废物贮存仓库:
佛山市顺德鑫还宝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投资3000万元在现有厂址三车间1~3楼建设危险废物贮存仓库,仓库总建筑面积为15560㎡,仓库内部已完成分区和地面防渗等处理,每层贮存车间的地面四周均设置深15cm、宽15cm、长为340m的导流沟,并在本车间1层东面设置一个容积为180m³的事故应急池。
鑫还宝危废资质明细:
废物类别 |
行业来源 |
废物代码 |
危 险 废 物 |
危险 特性 |
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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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采 |
071-001-08 |
石油开采和炼制产生的油泥和油脚 |
T,I |
071-002-08 |
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石油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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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开采 |
072-001-08 |
以矿物油为连续相配制钻井泥浆用于天然气开采所产生的废弃钻井泥浆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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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251-001-08 |
清洗矿物油储存、输送设施过程中产生的油/水和烃/水混合物 |
T |
|
251-002-08 |
石油初炼过程中储存设施、油-水-固态物质分离器、积水槽、沟渠及其他输送管道、污水池、雨水收集管道产生的含油污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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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3-08 |
石油炼制过程中隔油池产生的含油污泥,以及汽油提炼工艺废水和冷却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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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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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251-004-08 |
石油炼制过程中溶气浮选工艺产生的浮渣 |
T,I |
251-005-08 |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溢出废油或乳剂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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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06-08 |
石油炼制换热器管束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油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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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0-08 |
石油炼制过程中澄清油浆槽底沉积物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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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1-08 |
石油炼制过程中进油管路过滤或分离装置产生的残渣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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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2-08 |
石油炼制过程中产生的废过滤介质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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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199-08 |
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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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0-08 |
珩磨、研磨、打磨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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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1-08 |
清洗金属零部件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煤油、柴油、汽油及其他由石油和煤炼制生产的溶剂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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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3-08 |
使用淬火油进行表面硬化处理产生的废矿物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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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4-08 |
使用轧制油、冷却剂及酸进行金属轧制产生的废矿物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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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5-08 |
镀锡及焊锡回收工艺产生的废矿物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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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09-08 |
金属、塑料的定型和物理机械表面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石蜡和润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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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0-08 |
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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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1-08 |
橡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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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2-08 |
锂电池隔膜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白油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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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3-08 |
废矿物油再生净化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残渣、过滤残渣、废过滤吸附介质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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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4-08 |
车辆、机械维修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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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08 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
900-215-08 |
废矿物油裂解再生过程中产生的裂解残渣 |
T,I |
|
900-216-08 |
使用防锈油进行铸件表面防锈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防锈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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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7-08 |
使用工业齿轮油进行机械设备润滑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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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8-08 |
液压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压油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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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19-08 |
冷冻压缩设备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冷冻机油 |
T,I |
||
900-220-08 |
变压器维护、更换和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变压器油 |
T,I |
||
900-221-08 |
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 |
T,I |
||
900-222-08 |
石油炼制废水气浮、隔油、絮凝沉淀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油和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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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249-08 |
其他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 |
T,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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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3 有机树脂类废物 |
合成材料 制造 |
265-101-13 |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 |
T |
265-102-13 |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合成、酯化、缩合等工序产生的废母液 |
T |
||
265-103-13 |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精馏、分离、精制等工序产生的釜底残液、废过滤介质和残渣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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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104-13 |
树脂、乳胶、增塑剂、胶水/胶合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不包括废水生化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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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014-13 |
废弃的粘合剂和密封剂 |
T |
|
900-015-13 |
废弃的离子交换树脂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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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16-13 |
使用酸、碱或有机溶剂清洗容器设备剥离下的树脂状、粘稠杂物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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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451-13 |
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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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 表面处理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336-050-17 |
使用氯化亚锡进行敏化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336-051-17 |
使用氯化锌、氯化铵进行敏化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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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2-17 |
使用锌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锌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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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3-17 |
使用镉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镉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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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4-17 |
使用镍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镍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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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17 表面处理废物 |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
336-055-17 |
使用镀镍液进行镀镍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336-056-17 |
使用硝酸银、碱、甲醛进行敷金属法镀银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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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7-17 |
使用金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金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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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8-17 |
使用镀铜液进行化学镀铜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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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59-17 |
使用钯和锡盐进行活化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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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0-17 |
使用铬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黑铬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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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1-17 |
使用高锰酸钾进行钻孔除胶处理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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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2-17 |
使用铜和电镀化学品进行镀铜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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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3-17 |
其他电镀工艺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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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4-17 |
金属和塑料表面酸(碱)洗、除油、除锈、洗涤、磷化、出光、化抛工艺产生的废腐蚀液、废洗涤液、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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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6-17 |
镀层剥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槽渣及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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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7-17 |
使用含重铬酸盐的胶体、有机溶剂、黏合剂进行漩流式抗蚀涂布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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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8-17 |
使用铬化合物进行抗蚀层化学硬化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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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069-17 |
使用铬酸镀铬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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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101-17 |
使用铬酸进行塑料表面粗化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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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22 含铜废物 |
玻璃制造 |
304-001-22 |
使用硫酸铜进行敷金属法镀铜产生的废槽液、槽渣及废水处理污泥 |
T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
321-101-22 |
铜火法冶炼烟气净化产生的收尘渣、压滤渣 |
T |
|
321-102-22 |
铜火法冶炼电除雾除尘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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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元件 制造 |
397-004-22 |
线路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蚀铜液 |
T |
|
397-005-22 |
使用酸进行铜氧化处理产生的废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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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051-22 |
铜板蚀刻过程中产生的废蚀刻液及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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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31 含铅废物 |
玻璃制造 |
304-002-31 |
使用铅盐和铅氧化物进行显像管玻璃熔炼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
T |
电子元件 制造 |
397-052-31 |
线路板制造过程中电镀铅锡合金产生的废液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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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钢 |
312-001-31 |
电炉炼钢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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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制造 |
384-004-31 |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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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品制造 |
243-001-31 |
使用铅箔进行烤钵试金法工艺产生的废烤钵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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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
421-001-31 |
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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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特定行业 |
900-025-31 |
使用硬脂酸铅进行抗黏涂层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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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49 其他废物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309-001-49 |
多晶硅生产过程中废弃的三氯化硅和四氯化硅 |
R/C |
非特定行业 |
900-039-49 |
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活性炭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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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0-49 |
无机化工行业生产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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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1-49 |
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 |
T/In |
||
900-042-49 |
由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物 |
T/C/I/R/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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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4-49 |
废弃的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汞开关、荧光粉和阴极射线管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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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5-49 |
废电路板(包括废电路板上附带的元器件、芯片、插件、贴脚等)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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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6-49 |
离子交换装置再生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 |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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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47-49 |
研究、开发和教学活动中,化学和生物实验室产生的废物(不包括HW03、900-999-49) |
T/C/I/R |
||
900-999-49 |
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有关部门依法收缴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
T |
危险废物的定义:
危险废物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危险废物的处理方式:
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易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对于某种废物选择哪种最佳的、实用的方法与诸多因素有关,如废物的组成、性质、状态、气候条件、安全标准、处理成本、操作及维修等条件。常用的处理方法归纳为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生物处理、热处理和固化处理。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其优缺点和对不同废物的适用性,但由于各危险废物所含组分、性质不同很难有统一模式,通常会针对各废物的特性选用适用性强的处理方法。
企业的义务要求: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应当向环保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必须按规定将危险废物委托给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必须采取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常见违法行为 |
具体法律责任 |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 |
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
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或以上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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